省委、省政府印发《山东海洋强省建设行动方案》(12)
4.强化国内区域合作。对接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东北振兴、西部大开发、雄安新区等国家战略,积极融入环渤海地区合作。加强与沿黄省份合作,共同建设沿黄生态经济带,为中西部省份提供出海口。支持青岛港布局新亚欧大陆桥重点内陆港,与西安港推动“一带一路”物流供应链一体化。支持日照港依托瓦日铁路,加强与晋豫鲁铁路沿线城市合作,积极开辟博爱、河津等内陆无水港,拓展港口发展空间。利用海南全岛建设自由贸易区的契机,积极探索两省共建海洋经济示范区、海洋科技合作区。
(十)海洋治理能力提升行动。适应全球海洋治理趋势,牢固树立法治理念,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增强海洋监测管控、生态保护、公共服务能力,全面提升海洋治理法治化、信息化、规范化水平,加快构建现代海洋治理体系。
1.提升海洋经济管理能力。健全省、市、县三级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体系。建立健全海洋经济统计制度,加快推进市、县级海洋生产总值核算、涉海企业直报和海洋经济运行评估。做好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产业调查和专题调查等工作,进一步摸清我省海洋经济底数。组织开展省直部门与涉海科研单位、企业双向挂职。实施海洋管理人才培训工程,积极组织团队赴发达国家和地区学习。
2.提升海洋综合执法能力。依法规范海洋保护开发,完善海洋法规体系,修订《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出台《山东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条例》。积极推进省级海洋执法体制改革,建立陆海一体、部门协同、运行高效的海洋执法队伍体系。建立省级海洋督察制度,对沿海各市落实国家海洋资源环境重大部署、法律法规等情况开展督察。加强海上安全生产监管。实施海洋领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建立健全跨省海洋灾害联防联治和执法协作机制,加强重大海洋灾害预警联防协作,有效遏制和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3.提升参与国际海洋治理能力。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加强涉外海上执法和服务能力建设,在黄海涉外海事管理、海上搜救、海上执法、海洋防灾减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以全球气候变化、海平面上升、海洋酸化、极地治理等全球问题为重点,发起参与国际科学计划和海洋组织,举办国际论坛。设立年度研究资助计划,支持驻鲁科研机构和大学等建设海洋特色智库,为国家参与全球海洋治理贡献力量。
五、深化改革
将体制机制创新贯穿于海洋强省建设全过程,推动海洋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形成促进海洋强省建设的政策体系和制度环境。
(一)创新统筹发展机制。按照国家机构改革的统一部署,结合山东海洋工作实际,加强海洋事务统筹,强化海洋综合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坚持陆海统筹、区域统筹、城乡统筹、节能减排绿色发展统筹,推动海洋和陆地主体功能区规划有效衔接,加快推进主体功能区在市、县层面精准落地,推动不同主题功能区差异化协调发展,增强海洋强省建设的协同性和整体性。加快编制《山东省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构建海岸带产业、城镇和生态良性互动格局。推进沿海市、县行政区划优化调整。编制沿海城镇带规划,优化沿海城镇空间布局,统筹城镇、港口、快速交通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中小城市综合改革试点,加快潍坊、威海等国家产城融合示范区建设。建立跨领域、跨行业、跨地区的海洋信息共享机制。
(二)创新市场主体发展机制。鼓励港口、海上运输、船舶制造等国有大中型企业结构调整、战略重组,分类分层次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提高海洋领域国有资本配置效率和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支持海洋领域民营企业通过资产收购、产权受让、参股控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涉海权力事项“放管服”改革,实施涉海事项审批全程网上办理,规范涉海收费行为,降低企业创新创业的制度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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