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监部门警示:明星代言这些商业广告的行为涉嫌违法
近年来,明星代言广告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现象。明星利用其社会影响力、名人效应、超高流量的人气,向公众推荐商品或者服务,商家从而达到扩大知名度、带动销量、提高销售额的目的。但随之而来的是明星广告代言“翻车”事件屡见不鲜,严重破坏市场秩序、污染社会风气、损害消费者权益。为进一步规范明星代言人广告内容,充分发挥明星代言广告在促进消费升级、活跃市场经济、引领良好风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明星代言广告中应注意的几个重点类别做出以下提示: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款“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五款“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患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在上述广告中,如果出现“广告代言人”对疾病治疗效果、疾病治愈率、有效率、保健食品、特医食品功效作推荐证明的内容,涉嫌违法。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利用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利用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在上述广告中,如果出现明星等代言人以用户名义或形象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功效、安全性、有效率等作推荐证明的内容,涉嫌违法。明星不得为烟草广告进行代言。《广告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如果出现明星等代言人为烟草作广告,涉嫌违法。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在教育培训广告中,如果出现明星等代言人作为受益者为教育培训效果作推荐证明的内容,涉嫌违法。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不得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不得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在招商广告中,如果出现明星等代言人作为受益者对其投资回报成果、直接或者变相宣传、承诺保本保收益或者以预测投资业绩等方式暗示保本、无风险、保收益作推荐证明的内容,涉嫌违法。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禽畜、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不得利用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广告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禽畜、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不得利用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在上述广告中,如果出现明星等代言人以用户名义或形象对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禽畜、水产苗种和种养殖的产量、品质、功效、经济价值、经济效益等作推荐证明的内容,涉嫌违法。监管部门提醒:明星代言商业广告行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广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遵循行业相关从业规范自律管理制度,坚持正确导向、诚实守信、真实准确、公平竞争原则,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符合社会公德和传统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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