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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将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编辑:我要健康网 时间:2018-08-26

  云南将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新建住宅小区须按每百户2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云南将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云南将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美编王丽娜/制图

  昨日,省政府官网发布的《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给出实招:放宽准入条件,放宽外资准入,到2020年,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各地新建住宅小区须严格按照每百户2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和产品有效供给能力大幅提升。

  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为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意见》明确,放宽准入条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支持社区日间照料、居家养老服务等新兴养老业态发展,对于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待遇,当地不得以任何名目对此加以限制。

  放宽外资准入。在鼓励境外投资者在云南省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市场,鼓励境外投资者在云南省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享有与省内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同等的土地政策、税收优惠、财政支持等待遇。对境外投资者以自建产权用房或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政策扶持。

  鼓励公办机构服务外包

  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写进《意见》,云南省要求,各地要因地制宜设置改革过渡期,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超过50%。到2020年护理型床位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

  鼓励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完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小区按照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改革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方式,鼓励实行服务外包。

  针对价格管理,《意见》明确,对于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对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有关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同时加强对价格水平的监测分析。

  小区要建配套养老设施

  为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和农村养老服务,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意见》明确,加大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力度。从生活照料、护理康复、精神关怀等方面提升中心和站点服务能力,建立以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为主体、以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购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依托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等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文化、体育、法律援助等服务。

  同时明确,各地新建住宅小区要严格按照每百户2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已建成的小区按照每百户15平方米以上的标准,由当地政府负责采取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逐步配置,所有权、使用权属于政府的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改变用途。鼓励建设小型社区养老院,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方便亲属照护探视。

  为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云南省将采取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重点对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优先安排贫困、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家庭设施改造,组织开展多层老旧住宅电梯加装。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

  建跨区域养老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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