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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校长回应“流浪犬咬人事件”

编辑:我要健康网 时间:2018-05-05

近日,湘潭大学流浪犬咬人事件,在网络上引起热议。《今日说法》记者也关注了此事,并采访了湘潭大学副校长刘建平:

流浪犬伤人事件发生后,湘潭大学很快做出回应:

湘潭大学校长回应“流浪犬咬人事件”

1.学校及时将受伤学生送往医院进行狂犬疫苗注射和伤口处理。

2.加强了校园安保力度,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携带捕狗器具对流浪狗进行驱赶、捕捉。同时报告派出所安排专业人员协助彻底清除校园内流浪犬。

实际上,在流浪犬咬人事件发生之前,湘潭大学曾在校园内进行过一次流浪犬驱逐、抓捕,因学校动物保护协会反对,被迫停止。后来还有一些爱狗人士主动投喂校园内的流浪犬。

网络上对于这件事,有很多不同观点:

湘潭大学校长回应“流浪犬咬人事件”

湘潭大学校长回应“流浪犬咬人事件”

湘潭大学校长回应“流浪犬咬人事件”

那么,流浪犬咬伤人,到底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今日说法》采访了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许浩律师,许律师针对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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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流浪犬有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则由流浪犬的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2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2.如果流浪犬被遗弃后,难以找到原动物饲养人。如果有喂食流浪犬的人,则分以下两种情况分析:


如果长年给流浪动物供食,让流浪动物活动并居留,就已经构成特殊的饲养关系,并转化成事实上的收养。

流浪犬野外求生无人管理,伤害事件在所难免。有饲养经验的人士应当充分认识流浪犬的危险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果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流浪犬伤人。对流浪动物的侵害行为,投食者则要承担相应责任。

但鉴于喂养流浪犬体现了爱心,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不宜由爱心喂食人士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只是偶然、临时的喂养,喂食流浪犬的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3. 如果流浪犬伤人是由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比如:甲挑逗乙的狗致使丙被咬伤,丙可以向乙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甲请求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3条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4.如果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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