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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中医诊所:审批变备案 只需申请和发证两个环(2)

编辑:我要健康网 时间:2018-03-31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说,中医诊所实行备案管理,并不等于全面放开。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力量开放。目前,开展备案的中医诊所,是指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

  这位负责人指出,中医诊所不得提供西医西药服务,也不得开展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服务,如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注射、穴位注射等。

  “中医诊所实行备案制管理,并不是放低开办门槛。”余海洋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订《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从制度层面对中医诊所备案进行标准化,明确了中医诊所备案需要的条件、程序和标准。中医诊所备案制的建立,不仅先期具有实践基础,也有社会需求,国家从制度上对诊所备案进行了完善,保证了中医药尤其是中医诊所的发展更加规范健康。

  事后监管待强化

  备案管理是一种管理手段,本质是简化事前管理,提高办事效率,而不是放松监管

  《中国的中医药》白皮书显示,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45.2万人(含民族医医师、中西医结合医师)。中医类门诊部、诊所42528个,其中民族医门诊部、诊所550个,中西医结合门诊部、诊所7706个。

  现行的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中规定,中医治疗率不低于85%,有相当数量的中医诊所提供中西医两种服务。不少人问,中医诊所以前实行许可制,如今实行备案制,一种是提供中西医服务,一种是提供纯中医服务,两种制式如何有效衔接?

  余海洋介绍,《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医诊所只能提供中医药服务,两类不同制式的中医诊所实行分类管理自主选择。一是《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置的提供中西医两种服务的中医诊所,在《办法》颁布实施之后,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举办诊所的管理方式。仅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医药服务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到期之前,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管理,也可以按照备案要求管理,注销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按《办法》规定进行备案。二是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办法》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中医诊所,仍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实行审批管理,实行审批管理的中医诊所更名为中医(综合)诊所,设置应符合原国家卫计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

  中医诊所由审批改为备案,首当其冲的问题是如何加强事后监管。根据《办法》规定,中医药主管部门需自备案之日起30日内,对备案中医诊所进行现场审查、定期开展现场督察。针对中医诊所乱收费、虚假宣传、擅自执业、超范围经营等行为,要求停止执业活动并收回《中医诊所备案证》以及处以罚金等。此外,中医诊所不得出卖、转让、租借备案证。

  “从文件要求看,是砍掉了行政许可环节;从诊所的举办来说,并没有放松要求。今后的核心问题是加强监管,特别是避免出现医疗事故。”北京中医药大学中药学院院长林瑞超说。

  “备案管理是一种管理手段,本质是简化事前管理,提高办事效率,而不是放松监管。”张健峰说,目前,备案执业的中医诊所数量还比较少,直接管理诊所备案工作的县级卫生(中医)行政部门压力还不明显。随着备案中医诊所数量持续增加,执业活动日益频繁,转变监管方式、提高监管能力将成为县级卫生(中医)行政部门的重要任务。监管人员不足、监管能力不足和繁重监管任务之间的矛盾也将显现出来,需要通过壮大监管队伍、增加监管力量、转变监管方式加以解决。

  新乡市红旗区卫计委副主任申林介绍,区卫生监督和中医管理部门及时进行现场核准和监督检查,确保诊所举办规范,确保群众的健康权益,确保中医诊所备案办得快、管得好,以更彻底的放权、更有效的监管、更优质的服务,营造便民利民的好环境。

  陈珞珈认为,中医诊所实行备案制后,政府部门需要完善医疗质量控制,强化立体监管体系,确保医疗质量和治疗安全。(记者 王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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