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的当前位置:健康网 > 中医养生 > 经络养生 > 正文

我省向保健产品消费“坑老”亮出“法律利剑”(3)

编辑:我要健康网 时间:2018-11-27

在完善立法方面,一是规定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该消费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二是为解决执法部门获得违法线索难、取证难问题,设立举报奖励制度。三是规定六十岁以上老年人通过会议营销等方式购买的保健产品,在七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四是规定为保健产品营销活动提供临时场地者,应当核查经营者真实信息并向消费者提供。

《决议》将成为老年人保健产品消费维权的重要抓手

省消协秘书长刘爱芝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近些年,关于老年人保健产品的投诉逐年增多,已经成为了新的投诉热点,一些不法经营者利用老年人渴望健康心理,以会议营销、集中授课、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奖励免费或低价旅游或电话推销、上门推销、自媒体销售等形式,对老年人进行虚假宣传。投诉以保健品冒充药品、宣称产品“包治百病”、购买的保健品没有“小蓝帽”标识为主。“老年人保健品乱象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害,严重影响了老年消费市场健康发展,急需用法律手段予以规范。”

“在老年人保健产品消费领域,《决议》规定老年人‘后悔权’制度,明确了六十岁以上老年人通过会议营销等方式购买的保健食品及其他产品,在七天内可以无理由退货。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前提是退货时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喜欢就可以退货,这就赋予了消费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是继非现场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又一重大创新,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强有力保护。”刘爱芝介绍说。

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永远在路上。下一步,省消协将以此次《决议》的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对老年人保健品知识的宣传力度,强力推进老年人消费教育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景区等“五进活动”;进一步加大老年人消费维权力度,更好地保护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

省消协提示老年人消费者:一是购买保健品时要通过正规途径,认清楚产品外包装左上方的蓝色保健食品标识和批准文号,相关产品信息可以在官网查询确认。二是请仔细阅读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注意用法用量,不要相信“包治百病”,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能代替药品,不能用来治疗疾病,以免延误病情。三是购买保健食品时要注意保留购货凭证,以便维权。

公众有疑虑,法治有回音,这是法治社会日臻完善的标识。在热切的呼声中,愿《决议》的出台为老年人群体谋求到生活的“岁月静好”和“现世安稳”。

链接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老年人保健产品等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决议》部分内容

依法打击整治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以会议营销等方式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产品,严重侵害老年人的权益,严重影响老年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司法机关要坚持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依法打击整治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广播电视和公安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组织开展对老年人保健产品消费领域侵权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以会议营销、集中授课、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奖励免费或低价旅游以及电话推销、上门推销、网络销售等形式,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产品的违法行为。

(三)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老年人保健食品消费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对老年人保健食品消费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鼓励社区工作人员、消费者、业内从业者和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产品违法行为线索,提供违法行为证据。对举报内容属实的,根据所举报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给予不同标准奖励。奖金由财政列支,具体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网站地图 | 热门标签

免责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或网友投稿,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第一时间为您处理或者删除侵权内容!谢谢您的合作!

Copyright © 2017 健康网_我要健康网_我爱健康网 All Rights Reserved.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