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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制度促中医养生机构规范化

编辑:我要健康网 时间:2018-04-10

  中医有现代医学尚不具备的独特养生理论和养生方法。在强大的市场需求下,中医养生产业迅速兴起,一些中医养生保健机构运营管理混乱的问题也随之突显,如技术规范不到位,从业人员素质低,卫生条件差,夸大疗效等。

  中医养生机构失范根源

  究其根源,首先是制度尚不完善,医疗行为与保健行为界限模糊。卫生部门相关文件中明确规定: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在疾病诊断基础上,按照中医理论和诊疗规范等实施的中医推拿、刮痧、拔罐等项目被认定为医疗行为,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但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开展的按摩、刮痧、拔罐,甚至针灸等疑似涉医行为,究竟是否构成医疗行为,很难区分。如果这些保健场所没有使用医疗专门术语,也没有宣传治疗作用,那就应该是社会服务机构。医院等医疗机构内出现问题,可以针对情况进行处罚,但非医疗机构设相关项目,因其不属于医疗机构,所以不在卫生部门管辖范围之内。而目前并尚无相关法律法规界定医疗与保健行为,所以,中医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其进行相应监管无依据可循。

中医养生机构失范根源

  其次,监管主体不够明确。社会养生机构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受卫生部门、工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等多个部门的共同管理。其中,卫生部门按照有关法规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美容院卫生条件与设施等方面进行监管,就中医养生项目而言,卫生部门只负责拔火罐等工具的消毒情况而核发卫生许可证;工商行政部门只是针对是否合法经营进行监管,负责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并就经营范围进行监督,;质检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则负责对美容院的产品进行监督。因为尚无标准和制度来认定谁可以做保健服务,什么样的机构可以经营哪些项目,这些部门在监管中难以实现无缝链接,最终给无证“中医保健”以可乘之机。

  完善制度建设 监管有法可依

  要解决目前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的不规范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完善制度建设,应该对养生保健行为作出更为清晰的界定,明确其与医疗行为的区别,建立可操作性强的标准体系,确定其实施养生保健服务的范围,使监管活动有法可依。如以北京市中医养生试点示范区东城区为例,该区曾出台《东城区中医药养生机构行业标准(试行)》,针对本市目前中医养生服务的需求,共对中医药健康资讯类、推拿按摩类、熏洗类、艾灸类、贴敷类、拔罐类、刮痧类等7类中医服务进行了规范。与国家《标准》相比,这一标准更加细化,以“一张桌子、一把椅子、一个白大褂”就可营业的中医药健康咨询类为例,此次明确要求,提供此类服务的机构需设咨询桌、椅、健康宣传品、中医药健康处方、健康展示栏等。同时,推拿按摩类须有按摩床、按摩巾等,熏洗类须设熏蒸床、熏蒸器、泡洗器、热敷袋及相适应的中药配方,还必须有通风设备。不同级别提供的服务项目也不同,一级机构必须能够提供两种及以上服务项目,二级机构必须能够提供三种及以上服务项目,三级机构必须能够提供四种及以上服务项目。这样既为养生保健活动的开展提供了行为规范,又使监管活动具有明确的依据,地方政府可借鉴学习,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加强规范管理。

  其次,完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审批程序。目前开办一家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无论主营是按摩、美容还是其他,只需要工商部门的审批,属于“服务类”领域,并不存在卫生系统的前置审批。但在实际经营中,这些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经常随意扩大。因此,应当严格规定养身机构审批程序,明确规定养生活动的服务范围。如山东省济宁市卫生计生委出台《关于规范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对开展医疗性中医推拿、按摩、刮痧、拔罐和中医美容等活动的机构,需经县级以上卫生或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再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另外,不同级别的养生机构应设置不同的审批程序。严格的审批程序会引导中医养身行业朝着更为健康的方向发展。

  再次,完善中医养生从业人员的准入标准。目前中医养生从业人员存在一定鱼龙混杂问题,给中医养生产业健康发展带来极大安全隐患。建议对从业人员的资质作出更明确、系统的规定,相关部门应确定统一、严格的专业养生技师资格及中医养生从业人员的资质认定,并将中医养生从业人员与执业医师、按摩师、美容师等进行区分。比如,北京《东城区中医药养生机构行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从事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工作人员除应具备国家劳动部门颁发认可的培训考核证书外,还需同时具备东城区预防医学会或学会认可的中医药专业机构培训证明。未能取得技术资格的人员,如符合专业院校毕业的初级职称人员,且从事该项目3年以上的,经过预防医学会或学会认可的医疗机构专业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质后可以按照相应技术等级从事本行业服务,但该证书不等同于国家职称证书,不能作为行医或非本区域、本行业的证明。该规定对全国养生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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